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聘请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职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工作人均为兼职工作人员。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计。
第四十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西安市科学技术学会审查同意,并报西安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西安市科学技术协会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协议终止前,须在西安市科学技术协会及西安市民政局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展开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经西安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西安市科学技术协会和西安市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1年6月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协会的理事长。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西安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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